广东医科大学实习实践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的实习实践教学管理工作,提高实习实践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等文件以及《广东医科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和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实践教学(以下简称“实习教学”)是本科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加强学生专业技能训练、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通过实践不断增强学生自主学习与独立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专业学生实习教学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实习教学工作在分管教学的校领导的统筹下,实行学校、学院(部)、实践教学基地三级管理体系。
第五条 学校教务处作为学校实习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实习实践教学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拟订实习教学的规章制度以及实习教学各环节质量标准,下达各专业实习教育教学任务,指导、协调各学院的实习教学工作,组织学院制定实习大纲及实习计划,组织评估、检查及监控实习教学质量。
第六条 各学院是实习教学具体组织和管理主体单位,接受学校下达的实习教育教学任务,对所接受的实习教育教学任务具体安排、落实、管理、协调,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制定院系实习教学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指导监控实践教学基地的各类教学活动。
第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实习教学管理的直接实施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教学体系建设和实习教学具体组织及实施,为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提供必要的教学条件、师资条件以及维护实习教学过程中相关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当按照《广东医科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实践教学基地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根据实习学生人数等情况设置岗位人员负责实习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学院团委应当积极与实践教学基地联系,协同做好学生党员、团员教育管理。
第九条 各专业实习组超过三名学生的,应在学生中选定一名组长,负责实习期间本组同学的学习、生活、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召开实习小组会议了解实习和生活情况,及时与学校和教学基地联系,定期向学校辅导员和教学基地教学管理部门汇报实习情况,负责实习期间学生考勤及其他学校、基地交办的工作。
第十条 实习学生为实习期间学习、生活、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须严格遵守学校实习管理办法和所在实践教学基地、科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践教学基地和实习组长的领导和管理,严格按学校的实习计划和教学基地的实习安排进行实习。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根据实习大纲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轮转计划,要有计划地开展教学活动。各带教老师对实习大纲规定的内容须从严要求,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与提高。
第十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做好教学各项保障工作,并及时到位;同时应加强规章制度建设与执行,保证实习教学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实习学生结束实习前,所在实习单位应当按实习教学要求做出全面评价,将成绩记入《毕业实习鉴定手册》。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定期组织实习教学检查,检查过程中详细了解学生实习及安全管理情况,协调解决学习及生活存在的问题。教学检查时间、内容和方法由学院根据专业教学要求与特点自行拟定。
第十五条 在教务处组织下,学院负责定期开展实践教学基地评估与检查。
第十六条 实习学生须按照本专业实习大纲的要求完成实习任务,否则,不能参加毕业考试或毕业答辩。为保证各专业实习科室的实习时间,不管何种原因,凡所缺实习时间累积达到该科1/3时间者,必须在实习结束后给予补回,并考试合格后方准予毕业。实习学生参加国家组织的研究生入学考试、执业护士等职业资格考试,统一安排脱产复习时间2周。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应按要求参加党、团组织生活以及政治、业务学习和其他各项活动。
第十八条 实习期间学生不得擅自改变实习计划和具体实习安排,不得私自改变实习科室,如确需调换实习科室的,经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实践教学基地批准后调整。实习期间学生不能擅自调换实践教学基地,如确需调换的,经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实践教学基地及家长同意并签字后,再经所在学院、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离开原单位。
第十九条 学校各类实习原则上由学校、学院统一组织,开展集中实习。非医学类专业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允许部分学生自主联系单位实习。自主实习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签署意见,并出具自主联系的实习单位的接收函,交所在学院审批。对学生自主联系的实习单位,各学院应制定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实施细则,严格实习单位条件、实习内容的审核,加强实习过程指导和管理,确保实习质量。自主实习的学生,应当定期与辅导员联系,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条 实习教学环节的考核应以考查学生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为主,各学院可根据不同专业、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和实习教学目的的考核方案。
第二十一条 实习期间需要完成实习出科考核的专业,应严格按照学校出科考核相关规定和要求,按轮转出科进行考核,分为理论考核和技能考核两部分。
第二十二条 需在实践教学基地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专业,相关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应提前做好相关专业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文献检索、综述和开题等准备工作,严格按照学校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的要求指导学生完成论文(设计)。
第五章 安全教育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各实践教学基地应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院或实践教学基地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在学生参加实习前必须组织学生进行集中安全教育与纪律教育,告知学生在实习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应当注意的事项,同时组织学生签订实习安全告知书;实习过程中要有经常性的注意事项提醒、提示,实习结束后应有安全总结。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困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在学生下点前要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人,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学生安全。同时组织学院相关责任人签订实习管理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二十七条 各实践教学基地在学生下点后应开展学生岗前培训以及安全教育,针对特殊岗位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并传达到每位学生,提高学生的安全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二十八条 在实习过程中,实践教学基地带教老师要对学生严格要求,加强指导,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在学生进行专业实习的同时,应将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及时提醒至每个学生。
第二十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当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发现学生多次旷课、擅自离开实践教学基地不归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和学生家长,并按照出勤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学院、实践教学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一条 在实习过程中,学生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应当接受实践教学基地的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管理规范,并在专人指导下学习并掌握有关的安全操作和技能;在注意饮食、住宿、交通、防火、防盗、防诈骗等各项安全的同时,须严格执行出勤及请假制度,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遇到有关安全问题,应及时与带教、管理老师或辅导员联系并向实践教学基地报告,由学院与实践教学基地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遇地方突发事件等情况,须严格遵守当地政府、实践教学基地的相关规定,学院应及时与实践教学基地沟通,实践教学基地教学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学院告知相关最新信息,并及时作出相关防范措施,保护学生安全。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如遇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传染病事件等危及学生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事件,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提出的延缓、暂停、终止实习要求执行。
第六章 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遭受伤害事故,实践教学基地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救助、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及时告知学校及学生家长,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等重大伤害事故时,学校须成立学生实习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小组,负责协调和处理事故。
第三十七条 本校人员违反本办法,因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实习学生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实践教学基地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等造成实习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可依法依约取消其实践教学基地资格并追究责任
第七章 表彰、纪律和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实习期间在医德医风、临床实践、医疗服务及科研发明等方面有出色表现的实习学生,授予“优秀实习学生”荣誉称号。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实习考勤制度,未经请假擅自离开岗位者,每天扣除所在实习科室实习总成绩的10%,五天以上(含五天)按该科实习总成绩不合格处理,同时给予纪律处分,具体按照《广东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实习生应当参加实践教学基地组织的政治学习、政治活动及其它按要求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无故不参加活动者按缺岗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实习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变更实习单位者,除实习成绩无效、不能参加毕业考试或毕业答辩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实习学生须严格遵守所在实践教学基地统一住宿的相关要求,对未经所在学院和实践教学基地批准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的,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一经发现,由所在学院向家长通报并责令纠正,拒不纠正且对实习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十三条 实习期间,学生因下列情形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学校和实践教学基地不承担责任;学生存在过错的,学校和实践教学基地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止实习或责令其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措施:
(一)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实践教学基地的;
(二)实习期满,未按规定时间返回学校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共行为准则,或者违反实习纪律或安全管理规范的;
(四)体质特异、患有特定疾病或心理状态异常,不适宜参加实习,但未告知学校和实践教学基地的;
(五)因不可抗力、学生自身或学校、实践教学基地以外的第三方致害的;
(六)其他在学校和实践教学基地法定责任范围外发生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实习学生在实习中出现违法、违反学校和实习单位管理制度以及实习生守则的其它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给予实习学生纪律处分时,处分权限、程序和申诉等按照《广东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执行,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提及的、应给予处分的情况按照《广东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广东医科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广东医科大学考试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所述“以上”,均包含本级在内。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