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科大学微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本科教育综合改革,打造专业教育新形态,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创新具有广东医特色的跨学科跨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学生跨学科跨专业知识能力的交叉融合,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微专业是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以培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融合的复合型人才为目标,突破传统学科专业限制,围绕某个特定专业领域、产业发展趋势或者专业核心素养,开设所需要的核心课程群,使学生具备相应专业的核心素养和专业能力。
第三条 微专业建设与实施应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立足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定位,探索学科专业建设新路径,建设课程建设新样态,实施教学改革新方法,开拓校企协同新方向,建立教学管理新模式。
第二章 申报与设置
第四条 微专业增设的基本条件为:
(一)依托学校学科优势与专业特色,鼓励学科交叉,能够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目标清晰,专业特色鲜明,具有明确的专业建设思路与时间安排;
(二)人才培养方案科学合理,专业培养目标精准,课程体系能够支撑专业培养目标,所含课程符合学科发展趋势;
(三)每个微专业一般开办5~7门课程,总学分控制在15学分以内,每门课程一般为2~3学分,课程学分一般按理论16学时1学分、实验(实践)32学时1学分计算;
(四)微专业课程应建立线上课程资源,部分教学内容开展线上教学,鼓励课程开展PBL、SPOC、微课堂等教学方法改革,鼓励与企业合作开发基于真实项目的课程;
(五)微专业负责人应为相应专业的负责人或相关学科的带头人,熟悉该学科专业发展方向,长期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高,有较强的教学管理经验;团队教师队伍稳定、结构合理、协作紧密,能够积极参与微课程建设与管理,主动开展教学改革与模式创新;
(六)开办学院和参与单位能从政策、人员、经费、场地等多方面为微专业建设与实施提供支持与保障,安排专人负责微专业教学管理工作,持续完善课程大纲及相应管理文件。
第五条 鼓励全面集成学校和社会资源,采用多方投入灵活机制共建教学资源;鼓励跨学院、跨学科、跨专业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鼓励学院联合产业学院、行业企业合作开发微专业。
第六条 教务处每学年发布微专业设置通知,组织微专业设置工作。学院根据相关通知要求,组织填写《广东医科大学微专业申报表》(附件1)和《广东医科大学微专业申报汇总表》(附件2),经充分论证,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论证,择优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增设。
第七条 根据微专业选读年级和专业的教学安排,应设置在学生在校培养阶段完成。
第八条 各立项微专业完成《广东医科大学微专业建设任务书》(附件3),经微专业负责人与开办学院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备案,并遵照执行。
第三章 修读要求及录取程序
第九条 微专业修读要求:
(一)全日制本科学生,且未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状态;
(二)已修专业必修课课程加权平均分≥70分,且单科分数≤70分的课程门数不超过2门;
(三)无考试违纪受处分或学术不端行为记录;
(四)每人限报一个微专业,限于同校区修读微专业,但课程教学全为线上开展的可允许跨校区修读。
第十条 微专业录取程序:
(一)拟定方案。开办学院在学年第二学期第10周前,拟订微专业招生工作方案,包括招生校区、招生年级、限报专业、招生人数、录取条件和录取办法等。工作方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由教务处统一发布微专业报名通知。
(二)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教务处发布的微专业报名通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申请。
(三)开办学院审核。开办学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5周前,根据工作方案及学生报名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和拟录取名单在本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录取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四)名单公布。由教务处统—公布录取名单。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微专业的教学管理纳入学校本科教学管理体系,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微专业开办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制订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呈报教务处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修读微专业的学生不变更学籍,日常管理由学生所在学院管理,修读微专业的教学管理由微专业开办学院负责。
第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选定微专业课程后,应按时上课,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其他学习任务,并参加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原已修读且成绩合格的相同课程,学时数相差≤15学时的,予以承认,可以免修;学时数相差>15学时的,需重新修读。相近课程(教学内容和学时相近)需经课程负责教研室确认并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四条 微专业课程考试由微专业开办学院负责组织实施,考试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
学生修读微专业的课程考核成绩单独记载,由微专业开办学院负责管理,学生修读完毕后,将成绩单一式三份,分别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档案室和学生本人留存。微专业关于课程考核、补考、缓考、重修、成绩记载等规定与主修专业相同。
第十五条 微专业课程相关负责人须在教学系统完成下达教学计划,落实课程教学任务,教学安排,报送成绩等教学工作。
第十六条 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授予,也不影响评优、奖学金评定等其它与主修专业直接相关的事项,并且不纳入主修专业的留级门数计算范畴。
第十七条 微专业实行单独编班上课,为避免与主修专业课程、公共选修课程冲突,微专业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或双休日。
第十八条 微专业课程学分不能冲抵主修专业或公共选修课等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 学生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微专业的教学活动的,微专业开办学院取消其继续修读微专业的资格。
第二十条 微专业开办学院应当于取消修读微专业资格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取消修读微专业资格的学生,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结业要求和证书发放
第二十一条 修读微专业学生的结业资格审查工作由微专业开办学院负责,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同时进行,并将结果上报教务处。
第二十二条 修读微专业的学生,取得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总学分要求,考核合格,可向微专业开办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两级审核合格后,学校向其发放微专业成绩单和修读证书,证书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主修专业毕(结)业离校时,未修满微专业学分者,学校终止其微专业课程的修读,微专业开办学院为其出具已完成的微专业课程成绩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微专业教育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除遵照本办法执行外,还应遵守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