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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教务〔2023〕49号《广东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11-17

    广东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和个性化发展,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教师教学创造性,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粤教高〔201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实行学分制的本科专业。学分制首先在部分专业进行局部试点,通过这些专业的实施,总结经验并不断完善后逐步推广到更多的专业,确保学分制方案在相关专业的顺利实施,同时更好地满足不同专业学生的需求。

    第三条 实行学分制的专业标准学习年限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为准。学生可以按规定缩短或延长学习时间。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按照《广东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  学分设置和课程修读

    第四条 人才培养方案内的课程学分分为必修课程学分和选修课程学分:

    (一)必修课程学分:指学生为达到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基本规格,必须修读指定课程获得的学分。

    (二)选修课程学分:指学生为深化、拓宽专业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而选读某几门课程获得的学分,分为限选课程学分和任选课程学分:

    1.限选课程学分:指学生为深化、拓宽专业知识和培养职业技能,在指定的一组课程中进行选修获得的学分,包括指定选修和专业选修;

    2.任选课程学分:指学生为扩大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自主选修学校开设的任意选修课程获得的学分。

    各类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第五条 学分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依据。理论学时16学时计1学分,实验学时32学时计1学分。集中安排的实践教学环节(军训、课程设计、见习、实习、毕业综合训练等)每周计1学分。

    第六条 学生应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并取得各类额定学分。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必修课程、指定选修课程,学生须按教学进度表安排的时间进行修读。

    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专业选修课程、任意选修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该门课程开课安排和个人学习情况选择修读时间,但应先保证必修课程、指定选修课程,且应避免上课时间冲突。对于有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学生应当在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修读后续课程。

    第八条 学生选课应当在学校规定的选课时间内由本人通过教务系统完成选课相关操作,按选课结果参加课程学习。选课结果一经确定不得更改。未通过选课操作自行听课并参加课程考核的,成绩不予认可。

     

    第三章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九条 学生所修读课程须经过考核及格(60分及以上)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基础上的绩点制。绩点分为课程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GPA)。

    第十一条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百分制、五级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为(带小数点的百分制成绩四舍五入后再折算为绩点):

    (一)百分制、绩点与五级制的对应关系

    100分为5.0绩点;99~90分为4.9~4.0绩点(99分为4.9绩点,98分为4.8绩点,依次类推,下同),对应为优秀等级。

    89~80分为3.9~3.0绩点,对应为良好等级。

    79~70分为2.9~2.0绩点,对应为中等等级。

    69~60分为1.9~1.0绩点,对应为及格等级。

    低于60分为0绩点,对应为不及格等级。

    课程学分绩点的计算是将课程的成绩折合为绩点后将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绩点得出(选修课、第二课堂成绩单等不纳入计算范围)。计算公式为:  

    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公式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方式由课程负责单位根据课程特点确定并报教务处。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

    第十三条 学生必修课程、指定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的,须参加补考;补考不及格的,可申请重新修读该门课程。补考考试成绩不含平时成绩,卷面成绩≥68分的按68分记载,<68分的按卷面实际成绩记载。对通过补考考试获得的必修课程、指定选修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上予以标注。

    第十四条 学生专业选修课程、任意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的,不安排补考,可以申请重新修读该门课程,也可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读其它相同类别的选修课程。对通过重新修读获得的专业选修课程、任意选修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上按正常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对首次修读已合格的专业选修课程、任意选修课程的考核成绩不满意,可向所在学院和教务处申请重新修读。重新修读申请获批准后,原课程成绩注销,不能恢复。对通过重新修读获得的专业选修课程、任意选修课程成绩,在成绩单上按正常成绩记载。申请重新修读已及格课程的累计学分(同一课程首次修读和重新修读的学分不作累计),不得超过10学分。

     

    第四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劳合格,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人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各类额定学分,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七条 学生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标准修业年限内(不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期间),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除专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程以外的内容,但所获得的学分数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结业后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申请继续修读学分未满的专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程和重新修读不及格课程,修满规定学分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的毕业时间与发证日期按重修考试成绩合格的时间填写。结业后发生考试违纪或学术不端行为的,相应成绩不予认可,不予发放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 拟提前毕业(指学习年限少于标准修业年限)的学生,应在拟毕业前提前一学期向所在学院(部)提出预报毕业申请,申请时要求所获得的课程学分不少于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总学分的80%。学生的毕业申请由所在学院审核、汇总名单报教务处,纳入毕业年级学生名单进行毕业审核。如有变更,须在春季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二周内撤销申请。

    第二十条 学士学位资格审核及学位授予等相关要求按《广东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中未提及的学籍管理、教学管理等事宜按照《广东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23级及以后入学就读于实行学分制专业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