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科大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
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全方位推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高质量发展,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2021-2025)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是衡量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是指学生毕业后5年左右在社会与专业领域取得的成就是否达成预期培养目标。
第二章 实施机构
第三条 教务处作为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工作开展与实施的牵头单位,负责评价实施的统筹、协调、汇总和上报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
第四条 评价实施的责任主体为各教学单位。各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为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责任人,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专业负责人组织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评价内容
第五条 根据《国标》的“培养目标”要求并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办学特色制定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其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内容包括毕业生职业发展与培养目标吻合度的评价和用人单位对人才需求与培养目标吻合度的评价。
第六条 《指南》明确各专业人才培养培养目标达成情况的评价重点是关注毕业生毕业后的实际表现与培养目标要求是否吻合,即目标的实现情况;培养效果达成情况的评价重点是关注毕业生毕业时所具有的知识与能力水平。毕业生职业发展与培养目标吻合度的评价通过对毕业5年左右往届毕业生的跟踪调查反馈,评价校友的主流职业发展情况及与本专业培养目标的吻合程度。
第七条 用人单位对人才需求与培养目标吻合度的评价通过向用人单位发放调查问卷、走访调查等形式,了解用人单位对本专业人才的需求和发展趋势,以及毕业生就业后的岗位胜任能力,来评价用人单位对人才的需求与培养目标吻合度。
第四章 评价实施
第八条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每2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 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等办法,全方位、全覆盖开展调研,包括但不限于毕业生调研、用人单位调研、第三方评价等。
第十条 毕业生调研
(一)毕业生是调研的主要对象,对毕业生的调研要尽可能做到全覆盖,且有效参与率不得低于50%。
(二)对毕业生的调研内容为能反映专业培养目标达成情况的相关项。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行业、所聘岗位、岗位角色、职业发展、工作业绩、薪资水平以及自身满意度评价等。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调研
(一)用人单位是调研的重要对象,选择拟调研的用人单位要具有广泛代表性,应当包括接收了被调研专业毕业生的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
(二)对用人单位的调研内容主要包括:被评专业毕业生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业务水平、综合素质与能力、职场竞争力、人才需求建议等。
第十二条 第三方评价 各教学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被评价专业学生的培养质量进行调查。委托第三方调查,各教学单位与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需在调查前就调查目的、对象、内容、方式等基本要素达成一致。
第十三条 社会评价 各教学单位应当关注新闻媒体、专门机构对学校及专业的评价等相关信息,关注社会舆论对毕业学生的思想品德、专业知识和职业能力等的认可度、美誉度,并作为评价培养目标达成度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基本流程
(一)各专业明确本专业毕业生入职5年左右预期具备并能实现的发展目标,合理诠释目标内涵并分解为可实施、可观测的评价指标。
(二)针对不同调研对象,设计调研提纲、问卷等。
(三)根据工作需要,选择合适的方式开展调研。
(四)对来自不同方面的调研结果逐一进行分析。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在每个评价年的下半年组织开展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的评价工作,并形成的《xxx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报告》提交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各专业应注重按照认证理念要求,将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结论作为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持续优化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参考。
第十七条 各专业应注重将培养目标达成度与修订毕业要求达成、课程目标达成等工作有机结合,持续改进人才培养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将对各专业使用评价结论的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并将结果运用于对各教学单位的年度考核、对专业建设的评价等方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达成度评价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