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科大学产业学院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提升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推进本科高校产业学院建设的若干意见》(粤教高函〔2018〕102号)、《教育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现代产业学院建设指南(试行)》(教高厅函〔2020〕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学院是指由学校各教学单位对接产业、行业发展以及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求,与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协会及科研院所等外部多主体共建,依托地方优势产业和学校高水平学科专业,积聚多方主体优质育人资源,推进高水平医科大学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学校人才培养组织创新和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总体目标
全面深化人才培养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瞄准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结合点,不断优化专业结构、增强办学活力,探索产业链、创新链、教育链有效衔接机制,建立新型信息、人才、技术与物质资源共享机制,完善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机制,促进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着力打造一批在国内有广泛影响力的特色产业学院。
第四条 建设原则
产业学院建设必须坚持育人为本、产业为要、产教融合、创新发展原则。
(一)坚持育人为本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提高人才培养能力为核心,推动学校人才培养供给侧与产业需求侧紧密对接,培养符合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创新需求的高素质人才。
(二)坚持产业为要
依托优势学科专业,科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构建紧密对接产业链、创新链的专业体系,切实增强人才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适应性。突出高校科技创新和人才集聚优势,强化“产学研用”体系化设计,增强服务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三)坚持产教融合
将人才培养、教师专业化发展、实训实习实践、学生创新创业、企业服务科技创新功能有机结合,促进产教融合、科教融合,打造集产、学、研、转、创、用于一体,互补、互利、互动、多赢的实体性人才培养创新平台。
(四)坚持创新发展
创新管理方式,充分发挥高校与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机构和科研院所等双方或多方办学主体作用,加强区域产业、教育、科技资源的统筹和部门之间的协调,推进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享资源,探索“政校联合”“校企联合”“校院联合”等多种合作办学模式,实现现代产业学院可持续、内涵式创新发展。
第五条 产业学院建设采取与外部主体合作,依托相关教学单位共建的合作模式。
第六条 产业学院建设与管理分立项建设、管理运行、考核评价等基本环节,立项建设与考核评价环节由学校统筹组织开展,学校、各教学单位、产业学院承担相应职责。
第二章 立项建设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学校和自身发展规划,认真分析产业、行业发展变化对人才的需求,结合自身学科专业特色优势,开拓思路、开放合作,科学选择合适、优质的合作对象,有计划、有目标、有重点地建设产业学院。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相关学科应是学校优势或特色学科,具备较高办学水平,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合作对象原则上应该是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和社会责任感的行业领军企业、科研院所或政府机构等,具备雄厚的实力或者是居于产业前沿具有良好前景的新兴新创优质企业,优先与世界500强企业、上市企业开展合作。合作双方(多方)应签订实质性的合作协议,有明确的共建实施方案、共建内容、投入计划以及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并落实各自的依托平台。双方应明确在办学条件、资源投入等方面给予配套政策与措施支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诉求,实现合作各方共贏。
第九条 产业学院的设立由我校相关教学单位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科研院所等双方或多方共同商议、共同发起,学校对建设申请报告进行论证与评审,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核准通过后立项建设。
第十条 产业学院实行双挂牌制,广东医科大学校内发起单位挂牌“广东医科大学XXX 产业学院”。校外合作单位挂牌“广东医科大学XXX 产业学院共建单位”,并根据合作的形式内容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认定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教学基地、创新创业基地等。
第三章 管理运行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产业学院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成立部门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研究生院、东莞创新研究院、相关各教学单位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下设产业学院建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部门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及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及分工如下:
(一)部门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产业学院建设的领导职能,对产业学院立项申请、管理与运行及考核评价等重大事项承担领导、协调等职责。
(二)教务处对产业学院建设的日常教学运行与管理承担统筹谋划、制度设计、宏观指导与管理责任。教务处每年度召开一次产业学院建设经验交流会,促进各学院经验交流,加强与合作单位联络,建立交流与信息反馈平台。
(三)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对产业学院建设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日常教学运行的质量监控,并发布经部门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审定后的考核结果。评估中心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评估指标体系,不断完善考核评估办法。
(四)各教学单位依据不同办学模式,积极支持产业学院建设和参与产业学院的运行与管理,承担相应职责,全面负责产业学院立项申请、管理与运行及接受考核评价等事宜;对校内跨学科、跨学院办学模式,相应各教学单位分工协作,为产业学院的运行和建设提供相应支持和保障。
(五)各职能部门按照学校统一部署要求,提供相应的政策指导、资源支持、管理服务和监督。
第十二条 各产业学院是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参照以下方式管理和运营:
(一)实行院长负责制。产业学院设院长1名,原则上由校内对接学院的院长或者副院长兼任;设副院长若干名,其中至少一名副院长由合作单位人员担任。产业学院下设综合办公室,挂靠校内对接学院办公室。院长负责制定产业学院发展规划、建设方案、编制经费预算、撰写年度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做好日常管理、年度考核等工作,并对学院的建设目标和实施成效负责。
(二)产业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一般由7人组成,由相关领域学者、行业专家、企业负责人、学校有关人员等组成,其中校内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理事长原则上由学校人员担任。理事会是产业学院的咨询机构,对学院的教学改革、科技研发和社会服务等工作进行指导,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三)共同培养人才优化人才。学校与合作单位共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开发课程资源,共同实施培养过程,共同评价培养质量,产业学院的专业课程体系应在坚持国家标准、专业认证标准基本框架和原则的基础上,瞄准产业前沿和行业标准,共同编写科学、合理的特色化教材,不断优化和创新课程结构、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学生学业考核评价方法。
(四)共同建设“双师双能型”师资队伍。学校制定“双师型”教师管理规定,加强教师分类管理,改革教师评价体系,合理设置不同类型的教师岗位,引导产业学院教师向“双师双能型”转变。产业学院根据发展需求及其行业性质特点,在学校“双师型”教师管理规定的框架下,制定产业学院内部的“双师双能型”校外兼职导师的遴选、聘用和考核机制,并报送学校职能部门进行认定。有计划选送专任教师到合作单位接受培训、挂职工作和实践锻炼。开展校企导师联合授课,打造“双师双能型”教学团队,开展师资交流、研讨、培训等业务,将产业学院建设成“双师双能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
(五)共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发挥学校人才与专业综合性优势,共建服务地方特色产业的技术研发中心,优先合作建设联合实验室,与行业企业共同开展重大应用课题研究,联合开展企业项目攻关、产品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项目孵化等工作,共享研究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升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六)联合颁发结业证书。学生修读完成产业学院开设相关课程,总学分达到要求并考核合格,经产业学院审核通过后,学校与合作企业共同向其颁发产业学院结业证书。
(七)共同优化和建设本科专业(方向)。主动对接产业行业需求,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围绕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变化,科学优化和调整专业(方向),积极推动新医科、新工科专业建设。
(八)按照学校和合作单位相关规定,制定产业学院内部的教学、管理、人事、财务等运行环节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并对照实施。
(九)共同申报产业学院相关项目。对于符合申报要求的产业学院,共同申请校级、省部级和国家级产业学院相关项目。
(十)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以年度报告形式,向学校产业学院建设办公室汇报产业学院年度建设情况。
第十三条 产业学院应加强改革创新,积极汇聚校内和校外多方资源,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成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校外发起单位提供的产业学院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于产业学院建设,具体数额、资金到账期限、资金使用范围由联合发起单位共同商议决定。经税务机关核准符合开具发票的资金收入,相关发票的领用及开具事宜由学校财务部门与相应的产业学院其他发起人约定。
第十五条 财政专项资金。指财政部门拨付给学校用于产业学院指定建设项目的专用经费。该项经费严格按照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经费管理办法使用,按照项目管理规定进行验收和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 专项收入资金。指产业学院通过开展专项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展览会、评审会、培训费、信息费、课题研究、咨询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等。
(一)科研经费收入。按学校科技处经费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二)科技成果转化经费收入。按《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等相关法规执行。
(三)会议费收入。支出范围“一事一议”,上报学校批准后按学校相关财务制度执行。
(四)捐赠收入。按照有关捐赠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五)其他收入。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及审批要求。各项资金主要用于产业学院的建设,包括产业学院教师队伍建设、本科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场地建设、设备购置、教学活动组织、设立产业学院奖教奖学基金等。各项资金应按学校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合理使用,按照经费相关责任人权限实行逐级审批,财务部门给予指导、协助和管理。校外发起单位提供的产业学院建设资金的使用,由经办人提交报账申请,院长审批,财务人员审核入账后支付。对临时性的十万元人民币及以上资金的使用,应先经过院务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其成员由产业学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十八条 资金的使用信息公开要求。资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公布一次,由产业学院办公室在每年12月15日前提供相关报表,并纳入产业学院年度工作报告内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产业学院采取资金投入以企业为主体、技术支撑以学校为依托的合作模式,合作企业每年需要对产业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持续投入建设资金,需要专门设立奖教奖学基金,以专项资金形式纳入产业学院每年经费预算,专款专用。学校提供产业学院建设和运行所必须的场地、人才和政策等保障。学校根据各学院的建设状态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取得较好成效的产业学院,学校在资源配置方面给予激励。
第二十条 经学校批准设立的产业学院,从事产业学院管理工作的院长、副院长和办公室工作人员等校内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按规定按标准给予业绩绩效,参照当年学校外聘教师课酬标准发放,其中院长为60个标准学时、副院长为40个标准学时、办公室工作人员为30个标准学时,所需经费由产业学院的校外合作方提供的建设经费中支出。产业学院可根据需要按照项目管理的方式,报人事处审核批准后,聘请教学科研服务人员或日常行政事务管理人员等项目制聘用人员,人员工资、社保和公积金由产业学院的校外合作方提供的建设经费中支出,学校可视具体情况为其在校研究工作、生活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校外共建单位为产业学院的建设发展给予支持,共同大力争取政府、企业、行业等外部主体对产业学院发展的资源支持。
第六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绩效考核评估制度,对产业学院实行定期考核评估。依托各教学单位或跨学科、跨学院的产业学院建设成效作为其所属的各教学单位年度考核的重点指标。
第二十三条 评估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产业学院,限期1年整改。对整改后仍成效不良的,给予撤销立项。被撤销立项的产业学院所属各教学单位1年内不得再申报产业学院项目。
第二十四条 产业学院应自觉接受学校、主管部门、其他相关社会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五条 产业学院自签约之日起成立,存续时间由合作协议约定。发起各方在共建协议到期时一致决定不再续约或者发起各方协商一致不再共建产业学院的,产业学院终止,学校收回相应的产业学院牌匾,已缴纳经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六条 共建企业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广东医科大学收回相应的产业学院牌匾以及取消其负责人在产业学院的任职,并且不退还其已经投入的各项资金。
(一)发起单位因业务转型或内部调整等原因申请退出的。
(二)发起单位出现严重违法、违规以及违约行为,在行业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发起单位不履行相应的产业学院章程或管理办法约定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