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科大学教材建设与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材是培养人才和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为了适应教学改革的要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教材管理机制,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教材建设的组织领导与管理
第二条 教材建设是学校一项重要的基本建设工作,为了加强教材建设与管理,学校成立广东医科大学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校的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教务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全校的教材建设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组长,学校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分管本科教育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分管研究生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党委宣传部、教务处、科技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图书馆负责人及各学院党政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学校成立广东医科大学教材建设委员会。教材建设委员会由学校主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主任,教务处处长任副主任,其他委员由党委宣传部、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继续教育学院、图书馆、研究生院负责人和各学院(部)行政负责人以及校内若干教育专家组成。教材建设委员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确定教材编写和管理的基本原则,发挥全体教师的积极性,努力选编质量高,适用面广,具有时代特色的优秀教学用书。
第五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教材的计划管理和日常管理工作。教材供货单位由学校按照采购和招投标相关规定选定。
第三章 教材的选用
第六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建材建设与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规定,我校教材的使用优先选用国家规划和省部级优秀教材、三大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和科学出版社)出版及学校教师主编的优秀教材。
第七条 新开设的专业如没有规划教材,可选用学校批准的协编教材或者组织教师自编教材。
第八条 教材的选用遵循“凡选必审”的原则。所有课程教材选用必须经过教研室(系)、学院(部)严格审核,提交教务处汇总后报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核通过。
第九条 教务处应要求教材供应商提供教材资料库,最大限度地为教研室教师选好教材提供帮助。
第四章 教材的编写管理
第十条 教师编写教材既是教学和科研成果的积累和总结,也是教学和科研成果的再创造。学校鼓励高职称教师要结合学科专业优势,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努力推进教材建设与改革,积极参加国家规划教材或省部级优秀教材的编写。
(一)凡参加国家规划教材或人民卫生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和科学出版社教材编写者,学校给予编写经费资助,其中主编10000元、副主编6000元、编委4000元。编写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编写人员的差旅费、会务费等经费支出。
(二)参加其它出版社教材编写者,根据担任编委、副主编、主编的不同,学校给予1000元~3000元的资助,其它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自编教材遵循“凡编必审”原则,需提前一个学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填写“自编教材申请表”,说明编写使用原因,及教材编写提纲、主编个人简况、教材使用对象及计划使用年限、印刷册数等情况,经教研室(系)、学院(部)及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组织编写。
第十二条 自编教材的主编原则上应是学术水平较高、具有丰富教学和实践经验、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同时鼓励中青年教师积极参与自编教材的编写工作。
第十三条 自编教材的编写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本专业已有国家统编或省部级优秀教材的专业课程,原则上不再自编教材。
(二)自编教材的编写重点应放在学校优势学科和重点学科上,所编教材要有特色,并能客观反映我校教学和科研的最新成果。
(三)自编教材要有针对性,要根据我校教学的要求,重点解决个别专业教材短缺与教材陈旧的实际问题。
第十四条 校内自编教材的使用(包括教学辅导教材),必须经过教研室及学院(部)、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的审核通过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经批准使用的自编讲义、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由教务处提交教材供应商进行印刷、出版及管理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教师参与外院校联合编写教材,必须提前报学院(部)、教务处及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批。我校计划选用的联编教材经教材建设委员会审定后,由教务处下达通知,根据教学计划确定预定数量。未经审批的联编教材,我校一律不予选用和承担包销任务,严禁参编者自行订购教材。
第五章 教材预订与采购管理
第十七条 教材订购计划由教务处负责,每学年分春、秋两季进行,教材的供应单位由学校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十八条 各课程应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学期教学要求,认真选择教材,按照教务处发布的教材预订通知,及时在教务系统填写申请选用的教材,经教研室(系)、学院(部)、教务处及学校教材建设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教务处汇总并报教材供应商统一预订和采购。
第十九条 为了确保课前到书,应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教材预订时间,凡出现漏订、逾期预订、改订等情况,所在教研室(系)及学院(部)应首先说明原因后,再行补订;所补订教材因不能及时到位,责任由所在教学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凡教学计划内规定的学生必需教材和辅助资料,一律由教务处统一办理订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自行编印、发行、销售教材,违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教材供应管理
第二十一条 做好教师教材供应管理,是实施教学计划,提高教学质量和实现高等学校人才培养任务的重要保证,教师教学用书的管理,应遵循节约成本和教学工作需要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校本部任课教师(含教辅人员)的教师用书,新进教师发给所讲授课程教材一套,使用至教材改版或改换为止。教师领用教材要具体到个人,以教研室(系)为单位填写“教师领用教材申请表”(下同),经教研室(系)、学院(部)及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发放。
第二十三条 直属附属医院的临床课教材的教师用书以教研室(系)为单位领取,根据课时数规定领书册数。原则上超过100学时的课程领书不超过20册,不足100学时的课程领书不超过10册。各教研室在教材改版时一次领清。
第二十四条 担任临床理论教学任务的非直属临床医学院、非直属附属医院以医院为单位领取,原则上每门课程可领取5~6册;未担任临床理论教学的非直属附属医院,可领取内、外、妇、儿、传教材各2套。
第二十五条 教学医院、实习基地医院,如需要配置教材,应先填写教材领用申请,由教务处审批后,按审批数目发放。
第二十六条 公用教材发出后如丢失、损坏,不予补发,由个人或本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七条 超出规定范围以外的教材领取,须经教务处长批准后,方可发放,并作好相应领书记录。
第二十八条 教师用书,如换用新的教材版本,教研室向教务处提出,教务处要求教材供应商尽可能按教研室(系)需求发放教材,以便于教师备课使用。
第二十九条 学生教材的征订
学生在教务系统自愿申购使用教材,教材到货后学生以班为单位,与教材供应商自行结账即可领用教材。学生所在年级辅导员要做好提醒和组织学生申购教材工作,保证所用教材及时到位。
第三十条 所有教材均不对外零售。
第七章 教材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材订购实行计划管理,教务处根据每学期教学计划及教师选用教材情况统一订购新学期使用教材。
第三十二条 教材发放完毕后,教务处联系教材供应商立即对剩余教材进行清理,教材管理原则上实行零库存,留足本学期所用教材后,多余的教材应立即退回出版社,否则,对于由此造成的积压和浪费则追究教材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购进与发放、售出退还的教材,教务处负责人员要做好原始记录,以备检查和验收,购进和售出之间的差额应等于剩余教材数。发生教材缺失情况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对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 教研室(系)、学院(部)、教务处负责教材管理人员定期学习各级教材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 学校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每年对学校教材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到各学院(部)、各教研室(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东医科大学教材建设和管理规定》(校教务〔2019〕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