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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教务〔2020〕25号《广东医科大学本科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0-07-05

    广东医科大学本科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我校多学科的综合优势,满足学生学习需求,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复合型人才,按照《广东医科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校决定开展辅修制,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为规范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学籍所在专业为主修专业,学生根据自身特长、志趣、意愿,自愿选修的第二专业为辅修专业。辅修专业以主修专业为必要前提,且必须与主修专业分属不同专业门类,即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分别为医学、理学、管理学、法学、工学、文学、经济学等门类中的任意两个门类,各学院申报,教务处审核,具备开设条件的学院,即可开设辅修专业。

    第三条  辅修制面向我校正式学籍的本科生。每人限修读一门辅修专业,从第二学年第一学期开始修读。基于目前实际情况暂限于同校区修读辅修专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修读对象与条件:

    (一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学生,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状态的学生除外;

    (二)修满主修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第一学年全部必修课课程,必修课课程加权平均分≥70分,且单科分数≤70分的课程门数不超过2门;

    (三)主修专业第一学年所修全部课程必须全部及格且无补考记录;

    (四)无考试违纪受处分或学术不端行为记录。

     

    第三章  申请流程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应于每学年春季学期第十五周前将本学院拟开设的辅修专业名称、招生名额及遴选方案上报教务处,经学校审批后公布;

    (二)符合修读条件、自愿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根据学校发布的修读辅修专业通知要求报名,在规定时间填写报名表,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盖章后,将符合修读条件的学生名单及报名表汇总报送辅修专业开设学院。

    第六条  审核录取:

    (一)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对报名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按照已公布的遴选方案进行遴选。

    (二)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将拟录取名单盖章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并公示后,公布拟录取名单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七条  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一经录取,必须按照教学计划进行修读,期间不允许转专业(指辅修专业之间互转);原则上不得放弃修读,如有特殊情况,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审批、教务处审核。

     

    第四章  缴费与注册

    第八条  修读辅修专业课程收费标准根据广东省物价局粤价[2007]186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 、财政厅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文件规定执行,以及参考其他学校的做法,按照每学分100元的收费标准收费。学生每学年缴清一次学费,不缴费者所选课程无效。

    第九条  获准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应当在每学年开学后第二周缴纳学费,并凭缴费凭证到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办理注册手续,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发放听课卡,凭听课卡修读相关辅修课程。

    第十条  申请放弃修读或被取消修读辅修专业资格的,所缴纳的学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纳入学校本科教学管理体系,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实行校、院二级管理。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制订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呈报教务处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设课程包括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必要的实习环节、毕业考试或毕业设计(论文),总学分原则上控制在为50学分以内,其中主干课程总学分控制在25~30学分;辅修课程学分不得与主修课程重复计算。

    第十三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不变更学籍,日常管理由学生所在学院管理,修读辅修专业的教学管理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负责。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选定辅修专业课程后,应按时上课,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及其他学习任务,并参加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课程学分。

    原已修读且成绩合格的相同课程,学时数相差≤15学时的,予以承认,可以免修;学时数相差>15学时的,需重新修读。相近课程(教学内容和学时相近)需经课程负责教研室确认并报教务部门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五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试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负责组织实施,考试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课程考核成绩单独记载,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负责管理,学生修读完毕后,将成绩单一式三份,分别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学校档案室和学生本人留存。辅修专业关于课程考核、补考、缓考、重修、成绩记载等规定与主修专业相同。

    第十六条  辅修专业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不影响主修专业毕业和学位授予,也不影响评优、奖学金评定等其它与主修专业直接相关的事项,并且不纳入主修专业的留级门数计算范畴。

    第十七条  辅修专业学生数原则上不少于30人,辅修专业单独编班上课,为避免与主修专业课程、公共选修课程冲突,辅修专业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晚上和双休日。

    第十八条  辅修专业课程学分不能冲抵主修专业或公共选修课等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  每学年辅修专业开设学院需于开学后两周内对修读辅修专业的在读学生修读资格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继续修读辅修专业的资格:

    (一)主修或者辅修专业已修课程加权平均分<70分;

    (二)一学年内有2门及以上主修专业课程不及格者;

    (三)有考试违纪受处分或学术不端行为记录的。

    第二十条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完成辅修专业学费缴纳及注册且无正当事由的,或者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辅修专业的教学活动的,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取消其继续修读辅修专业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辅修专业开设学院应当于取消修读辅修专业资格决定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取消修读辅修专业资格的学生,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六章  毕业和学位授予

    第二十二条  修读辅修专业学生的毕业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工作由辅修专业开设学院负责,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工作同时进行,并将结果上报教务处。

    第二十三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主修专业符合毕业资格,取得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主干课程总学分要求,考核合格,可向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两级审核合格后,学校向其颁发广东医科大学辅修专业证书及辅修专业具体课程的辅修学分证书。

    第二十四条  主修专业毕(结)业离校时,未修满辅修专业学分者,学校终止其辅修专业课程的修读辅修专业开设学院为其出具已完成的辅修课程成绩单。

    第二十五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主修专业符合毕业资格并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取得辅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考核合格的,可向辅修专业开设学院提出申请,经院、校两级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主修专业学位被依法撤销的,辅修专业学位同时撤销。

     

    第七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医科大学本科辅修专业暂行办法》(校教务〔2019〕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