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科大学本科专业方向分流实施办法
2019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宽口径、厚基础、高素质”的人才培养理念,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拓宽专业口径,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方向,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就业竞争力,我校实行按专业招生,部分专业在入校后进行专业方向分流的培养办法。为规范本科专业方向分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学校成立专业方向分流指导委员会,负责分流计划的制定,并对学院的专业方向分流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解决专业方向分流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学校专业方向分流委员会主要由学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工作处、纪委和相关学校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
第三条 专业方向分流工作主要由所在专业的学院负责,实行专业方向分流的学院成立相应的专业方向分流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院专业方向的分流工作。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四条 专业方向分流工作严格遵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五条 专业方向分流要兼顾学校教学资源的配置及两校区住宿条件等情况。
第六条 专业方向的设置依据社会对各专业方向人才需求的情况。
第七条 专业方向分流在就读专业内进行,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有一次专业方向分流的机会。
第八条 专业方向的分流要尊重学生的志愿,考虑学生的学习兴趣、特长和学习成绩,同等情况下,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
第九条 为有利于教学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教学的组织与实施,进行分流教学专业方向的学生数原则上不少于30人。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每学年度的12月份,教务处统一发出专业方向分流通知,明确分流的专业和各方向最大分流计划数;有关学院依据分流原则制定相应的分流细则,并认真做好组织动员和专题咨询活动,全面介绍相关专业方向的情况。
第十一条 在每个学年度的2~3月份,学生填写志愿表。每位学生根据本专业分流的专业方向数可填写1~3个志愿。
第十二条 专业方向分流与调剂:各学院专业方向分流工作领导小组按第一志愿统计各专业方向初选名单,并按照学生第一至第三学期考试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或平均成绩)排序。初选人数在专业方向计划数上限范围内的,全部予以确认。初选人数超过专业方向接受人数上限的,按平均学分绩点名次依次确认,第一志愿不能满足者,依次进入第二、三志愿。
第十三条 在每个学年度的4月份,学校公示专业方向分流名单并受理书面异议。公示无异后确定专业方向分流名单。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十四条 专业方向分流确定后,学生按所选专业方向修读,不得变更,否则,不能毕业。选修专业方向的学生,必须完成本专业和选读专业方向的教学计划,修完全部课程,经审核,符合毕业条件者由学校发给本专业的毕业证书,同时发给专业方向辅修证书;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获得学士学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东医学院本科专业方向分流实施办法》(广东医政发[2009]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