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科大学本科专业负责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科专业建设与管理,进一步完善本科教学工作责任体系,建立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专业负责人队伍,在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教学改革等工作中充分发挥专业负责人的组织引领作用。结合学校本科专业建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本科专业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学校层面统筹管理全校专业建设,学院是专业建设的主体。学院院长是专业建设第一责任人,与教学副院长一起全面负责本学院专业建设工作;专业负责人是专业建设直接负责人,具体负责本专业建设工作。
第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本科专业各设置1名专业负责人。同一专业在多个校区同时开设的,除1名专业主负责人之外,在开设专业的校区可根据需要增设1名专业负责人。
第四条 专业负责人实行任期制,学制为四年制的专业每届任期一般为4年,学制为五年制的专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最长为3届。
第二章 选任条件、程序和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专业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过硬信念坚定,忠于党的教育事业,恪守师德师风规范,遵纪守法,治学严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二)熟悉该本科专业领域学科建设和专业教育教学规律,能准确把握专业未来发展方向,在该本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业务水平。
(三)承担本专业核心课程教学任务,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具备组织本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指导培养青年教师的能力。
(四)原则上应具备本专业相关的正高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六条 专业负责人的选任程序为:
(一)学院推荐:各学院在充分考虑专业负责人候选名单的思想政治、师德师风、教学能力、学术水平等基础上进行院内遴选和推荐。
(二)部门审核:人力资源部会同教务部对各学院推荐人员进行审核考核,提出初步人选,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三)发文聘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正式发文任命。
第七条 本科专业负责人工作职责如下:
(一)组织编制专业建设发展规划。以学校本科教育发展规划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以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专业人才培养全过程,制定符合学校办学定位与办学特色、与经济社会发展或行业发展需求相吻合的培养目标和本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
(二)组织制定(修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依据专业人才培养定位、社会需求发展和变化,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定期修订,体现本专业的发展定位、人才培养目标,科学合理设计课程体系,培育国家级、省级课程,能够支撑本专业预期培养结果的达成度。
(三)组织推动专业教学团队建设。积极推动以优秀教师为带头人,结构合理、整体素质水平高的教学团队建设,建立健全专业教学团队运行机制,不断加强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推动和组织专业领域的学术及教育教学研究,提升专业教学水平及影响力。
(四)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组织推动创新专业教学方法及教学模式改革,强化成果导向OBE教育理念教学改革,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以参与辅修专业、微专业和特色创新班等多种形式学习,进一步提高学生的专业素质和创新能力。
(五)组织开展实践实习教学。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不断完善协同育人和实践教学机制,积极推进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强化实践实习教学管理,积极开展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改革,不断提升人才培养的目标达成度和用人单位满意度。
(六)组织完善专业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围绕专业学习和职业发展,组织本专业学生见习、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计划制定、实施工作,落实学校和学院的专业质量监控保障内部机制和毕业生跟踪反馈、用人单位满意度调查等外部评价机制,切实落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要求,有计划地推进专业开展专业认证和专业评估。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八条 专业负责人在任期内有以下情形,学校可免去其专业负责人职务:
(一)在任期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和履行职责,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或受到学校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出现重大教学事故或师德师风问题的。
(四)其他影响任职情形的。
第九条 专业负责人的考核实行专业负责人任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学校教务部负责组织实施考核,从专业建设、人才培养、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团队建设、实践教学、教研成果、专业评估等方面进行评价。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良好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第十条 专业负责人任期考核合格及以上者,可继续聘任。同等条件下,对考核良好及以上的专业负责人在岗位聘任、职称申报、进修培训工作中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 权利与待遇
第十一条 专业负责人是本专业的专业建设经费的负责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规范、高效使用和管理专业建设经费。
第十二条 专业负责人主持日常专业建设工作,参与本专业招生计划制定、教师招聘、教学实验室建设等工作,优先选聘为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参与学院教师年度考评、年度教学绩效分配工作。
第十三条 专业负责人考核结果为合格者可以获得当年度担任专业负责人的教学绩效,具体计算标准参照当年度学校本科教学绩效分配方案。担任专业负责人的工作绩效部分,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计算标准乘以2.0系数,考核结果为良好的计算标准乘以1.5系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力资源部、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学校领导,学校各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党委各部门、工会、
团委,各民主党派,侨联。
广东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4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