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医科大学本科课程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校课程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深化课程教学改革,提升课程建设水平,促进课程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根据《教育部关于一流本科课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教高〔2019〕8号)》和省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建设以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实践能力强、综合素质高、具有国际视野的复合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以一流本科课程建设为目标,坚持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理念,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强化教学条件和教学资源建设,不断提升课程的高阶性,突出课程的创新性,增加课程的挑战度,促进学校课程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课程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和课程负责人制度。学校课程建设工作接受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组织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课程建设质量评估工作由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负责,具体建设工作由课程归属学院和课程负责人负责。
第四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对学校课程建设的全局性问题进行研究与论证,为学校在课程建设的规划、立项、评审等方面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 教务处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订学校课程建设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及课程建设的相关制度;
(二)监督检查课程建设的实施工作;
(三)组织网络教学平台培训及推广;
(四)组织通识教育课程开新课认定;
(五)管理、核拨课程建设专项经费。
第六条 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的职责是:
(一)组建课程建设质量评估专家库;
(二)制定课程评估方案;
(三)组织课程建设质量评估工作。
第七条 学院(部)的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课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和要求,制(修)定本学院(部)所有课程的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落实各类高层次人才、知名教授参加课程建设工作,落实专业责任教授、课程负责人建设一流本科课程的工作职责;
(三)按照学校课程评估的要求联合教务处、高等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组织开展课程检查评估。
第八条 课程建设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
(一)原则上,课程负责人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和5年(含)以上本科教龄, 具有丰富的课堂讲授经验和良好的教学口碑;
(二)原则上,课程负责人不予更换,确实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学院(部)确定新的负责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课程负责人负责主持所承担课程的建设与管理任务,包括课程建设规划、教学大纲修订、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改革、教材选用与教材建设、课程试题库建设、教学各环节文本的规范管理等,并根据建设目标和计划,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建设任务。
第三章 课程管理
第九条 全校课程实行分级归属管理,课程归属由教务处负责确定,具体原则如下:
(一)全校性的公共基础课程、部分开课面较大的学科基础课程,由教务处委托对口的学院(部)进行管理,此类课程归属于受委托学院(部);
(二)仅限于学院(部)独立开设的课程归属于开课学院(部);
(三)仅限于少数学院(部)开设的同一门课程,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相同,则根据课程的学科领域,由教务处委托对口学院(部)进行管理;若课程内容与教学要求各不相同,则根据课程的授课对象,将课程归属到各开课学院(部);
(四)全校性通识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由教务处根据学科归属委托学院(部)进行管理。
第十条 课程设置对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科学合理构建课程体系,杜绝因人设课和无人不设课情况。
第十一条 鼓励开设跨学科跨专业新兴交叉课程以及校企合作课程,体现“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交叉融合特色。
第十二条 各学院组织专家对新开课程进行认定,报教务处备案;通识课程经学院审核,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认定;审核认定通过的课程可列入培养方案,各学院按规定安排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开新课教师应经过试讲程序并获得通过,试讲工作由各学院(部)组织实施。各学院(部)应成立试讲工作小组,小组人员不得少于5人,其组成人员应包括学院(部)、系(教研室)负责人和至少2名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代表;试讲应有书面记录,试讲工作小组应对试讲情况做出客观评价。
第十四条 国家级和省级一流本科课程按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申报。校级一流本科课程(含在线开放课程、线下课程、线上线下混合课程、社会实践课程和虚拟仿真实验教学课程)采取立项建设与自主建设两种形式,学校组织课程的验收与认定工作。
(一)立项。课程在教师申请、开课学院(部)推荐的基础上,学校组织专家评审遴选立项。
(二)验收。课程建设期满,学校对立项课程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者,原则上最多可延长1年建设。
第十五条 课程管理实行动态调整,建立退出机制,对不能有效支撑人才培养目标和达成毕业要求的课程予以停开。整改达到该类课程基本要求后可申请重新开课。
第四章 课程建设
第十六条 课程建设主要包括教学大纲、教学内容、课程资源、教材、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条件、实践教学、课程考核等内容。
第十七条 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教学大纲是执行教学计划、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的教学指导性文件,是课程的质量标准,是选用(编写)教材、组织教学、进行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的主要依据。
(二)所有课程必须制定教学大纲,由课程归属的系(教研室)按相关要求与标准编写(引进外单位的网络在线课程除外),经学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执行,同时报送教务处备案;
(三)课程教学大纲原则上每四年修订一次,课程大纲的修订应符合课程规范,贯彻教学改革精神,结合学科专业发展,突出教学重点,注重学科交叉融合,坚持科学性和实践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八条 课程教学内容
(一)准确定位课程在专业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地位及作用,合理设计课程教学内容。
(二)坚持立德树人,深入挖掘各类课程中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元素,与课程内容有机结合,弘扬社会主义价值观。
(三)挖掘课程中的创新创业元素,将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相融合,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四)适应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需求和人才培养需要,科学设计和及时更新课程内容,确保其科学性、先进性并符合教育教学规律。
(五)促进教学与科研互动,及时把教改教研成果和学科最新发展成果引入教学内容。
(六)处理好单门课程和课程群的关系,加强相关课程的整合,减少课程内容的重复,提高课程的综合化程度。
第十九条 课程资源。课程资源指体现学科知识的图书、论文、图片、音频、视频、实体标本、案例集、试题库以及相关网站等资源。课程资源是课程教学实施的基础支撑和重要保障,教研室(系、研究所)应高度重视课程资源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条 课程教材
(一)根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学大纲要求,按照《广东医科大学教材建设与管理规定》择优选用教材。
(二)配备与教材相配套、反映不同学派学术思想和体现学科发展最新成果的教学参考书、教学指导书、课件、案例、习题等相关资料。
(三)鼓励出版高水平的规划教材、数字教材及与教材相配套的教学指导书和习题集,积极推进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和教学课件三位一体的立体化教材建设。
第二十一条 教学方法与手段
(一)遵循“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教育理念,根据课程内容和学生特点,合理进行教学设计,注重因材施教;
(二)注重教学方法的改革创新,推进启发式、案例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研究性教学,着力培养学生科学思维能力和创新精神。
(三)推进信息技术与教学过程融合,鼓励开展线上教学和线下课堂教学有机结合的混合式教学模式。完善教学手段,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升教学效果。
第二十二条 网络教学平台
(一)依托网络教学平台,建设丰富的课程网络教学资源,实现优质教学资源共享。相关的课程录像、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要上传网络教学平台并免费开放,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网络教学平台的维护和资料更新工作。
(二)积极使用网络教学平台进行课程教学,为学生提供作业、答疑、讨论、测验、考试等教学活动,加强师生互动,充分发挥网络网络教学平台的辅教辅学功能,满足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实践教学
(一)实践教学包括课内实践和独立实践,独立实践由基础实践、专业实践、思政实践和创新创业实践组成。
(二)认真制定实践教学大纲,改革创新实践教学的内容和教学方法,根据培养学生能力和素质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设计、安排课程实践活动。大力开展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坚持巩固知识和提高问题解决能力为导向。
(三)加强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努力创建具有模拟仿真的实践教学环境和设施。
(四)鼓励高水平教师承担实践教学任务,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
(一)制定科学、规范的课程考核办法,积极开展形成性评价,强化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管理。
(二)考核方式根据课程性质和学习目标不同,可采用多种考核方式,客观反映教学效果和学习质量。
(三)考试内容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在考核学生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基础上,应重点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加强试题库、试卷库建设,积极推进教考分离。
第五章 课程评估
第二十五条 课程评估的重点是考核学院(部)对各级各类课程的组织和建设工作。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师资队伍、教学文件、教学资源、教学过程、教学效果、教研教改、建设方案。
第二十六条 课程评估采用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学校通过教学督导、听课、学生网上评教、教学检查和专项评估等多种形式对全校各级各类课程进行质量监控,及时收集教学过程中各方面的反馈意见,以促进课程建设工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一流本科课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及成员的教学工作量进行单独认定,在教学教改立项、教学成果申报、教材立项、评优评奖、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晋级考核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和鼓励教师投入更多精力进行一流本科课程的建设,切实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级一流本科课程建设专项经费,建设周期为2至3年。
(一)专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支配,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课程教材建设、教学改革、现代化教学方法及手段、实验教学软件开发引进、题库建设、网络教学资源建设、教学研究与应用等方面。
(二)各类课程专项经费分两期划拨,第一期划拨经费总额的50%,课程评估通过后再拨余下经费。对不按规定提交课程评估材料以及评估不合格的课程,学校将暂停其经费使用,并限期整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医科大学课程建设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校教务〔2019〕19号)同时废止。